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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肉类批发市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26 生效日期: 1994-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北京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
  为支持北京肉类批发市场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该市场实行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现将具体规定如下:   一 品种:享受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商品是指猪肉、牛、羊肉不包括禽蛋及其副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各类食品。
  二、 标准:按成交数量,每吨返还200元。
  三、 范围:享受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入场交易的购货方——零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四、 返还依据:批发市场根据进场交易甲(售货方)、乙(购货方)双方签定的“北京肉类批发市场商品购销合同”和乙方的付款凭证,按实际成交数量及规定的标准返还给乙方。
  五、 财政结算:每月终了,批发市场应将全月成交的数量及返还金额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商管处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款拨给批发市场或市食品工贸集团。
  六、 优惠期限: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暂定执行1年(从开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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