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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7]第160号

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56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对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和无线电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规定有的明显不合理,收费标准有的畸高畸低,计算过于繁琐,不便操作,亟需作出调整。为此,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登记费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输费用等开支。注册登记费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
  二、重新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具体为:
  (一)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年收费标准:全国网基站每网每兆赫100万元,跨省区域网每网每兆赫50万元;手机每台50元,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为每频点5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1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0元。
  (三)无线寻呼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0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6万元。
  (四)无绳电话系统年收费标准为每基站150元。
  (五)电视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0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万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
  广播电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500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100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由电视台、广播电台统一缴纳。
  (六)船舶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每艘2000元,16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每艘1000元,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为每艘100元,小于20马力的渔船免收频率占用费。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27吨以上的固定飞机为每架3000元,5.7吨至27吨(含27吨)为每架2000元,5.7吨(含5.7吨)以下为每架500元。旋翼式飞机为每架500元。以上重量均为最大起飞重量。
  (八)上述7项以外的1000MHz以下无线电台的年收费标准: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为每频点1000元,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为每台100元。
  (九)微波站年收费标准:工作频率10GHz以下的为每站每兆赫40元,工作频率10GHz以上的为每站每兆赫20元。
  (十)地球站年收费标准为每站每兆赫250元,用户需提供带宽。
  (十一)空间电台(卫星)年收费标准为每兆赫500元。
  上述频率占用费按附件表中规定分别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微波站、地球站、空间站(卫星)只接收不发射的,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班、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和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但上述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四、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收取上述各项费用时,要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五、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备注栏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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