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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7]70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4号《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通知》所称在1996年、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指原市税务局市税二字(1988)669号《关于对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中所列举的北京铁路分局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见附件)。

  2.1998年1月1日恢复征税后,其征管问题将另行通知。
  
  附: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纳税问题的通知
  (88)市税二字第66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国字第095号《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在包干前已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征收所得税的,继续征税;没有征税和大包干后兴办并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其所得多种经营利润,不缴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市局曾于1987年初以(87)市税中字第18号文转发。据了解,各税务分局执行不尽一致。为此,市局重申,1986年1月1日以后,北京铁路分局在本市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凡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从1989年1月1日起,不再向地方交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
  本通知下发后北京铁路分局兴建的多种经营企业,凡有北京铁路分局证明纳入铁路工副业管理的,也不再交纳所得税,纳入铁路包干范围。
  附:北京铁路分局大包干后兴办多经企业名单(略)
  1988年9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
  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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