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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0 生效日期: 2000-08-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2000]京经节能环保字第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91号)及《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同意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0]91号
  市经委、市计委:
  你们报送的《关于下发〈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请示》((2000)京经节能环保字第347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你们发布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规划市中心区现有企业的搬迁调整,是贯彻《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重要步骤,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保证《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搬迁调整工作要分期分批有序进行,用5年左右时间,使规划市中心区内的工业用地比例降至7%,达到削减市区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基本解决工业企业污染扰民问题。

  四、《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由你们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四环路以内的工业企业,除保留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低耗能、无污染的加工工业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工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开发、销售中心外,其余企业都要有序迁出。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加强规划和指导,加快企业搬迁的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现状
  1.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根据对783户企业的调查,到1999年5月止,在规划市区四环路以内,这些企业共有占地面积2834万平方米,占市规划中心区土地面积的8.74%。其中,三环路内有企业493家,占地面积1461万平方米,占四环路内企业占地面积的51.5%。
  四环路内的783家企业中,市属各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297家,占地面积1400万平方米,分别占四环路内企业数的37.9%和占地面积的49.4%;市属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174家,占地面积532万平方米,分别占22.2%和18.8%;区属工业250家,占地面积171万平方米,分别占31.9%和6%;中央企业62家,占地面积730万平方米,分别占7.95%和25.8%。
  2.1985年以来企业搬迁的基本情况我市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从1985年开始,搬迁的重点是污染扰民企业。截止到1999年上半年已搬迁企业114家(共批复转让合同124项),转让土地面积近203万平方米,占市规划中心区324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0.6%。
  搬迁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到1994年,共批复搬迁企业项目65项,转让土地面积31.6万平方米;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以1995年《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的发布为标志,全市的企业搬迁工作进入了搬迁与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全市的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为特征的新阶段。5年间共批复搬迁企业项目59项,转让土地面积171.8万平方米。
二、1999一2004年企业搬迁的原则和目标
  1.原则
  以市委八届三次会议的精神为指导,工业企业搬迁要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土地级差效益和区域资源优势,依据《北京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有序搬迁。进一步加大搬迁力度,使我市企业搬迁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搬迁工作要重点突出六个结合:
  (1)企业搬迁与首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要利用企业搬迁,减少城市中心区的污染,使企业的发展同首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对搬迁后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做到节约资源、不污染环境、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企业搬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要以企业搬迁为契机,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迁出城区后的行业、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和产业政策,对那些不适合在首都发展的行业和企业,要逐步予以淘汰。
  (3)企业搬迁与技术创新相结合要利用搬迁的机遇,对搬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设备、工艺、管理等各方面的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竞争能力。
  (4)企业搬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利用外资相结合充分利用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享受的政策进行资产重组,将企业搬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吸引外商投资,推动产权多元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破产、参股、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推进企业重组,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步伐。
  (5)企业搬迁与安置下岗职工相结合在企业搬迁过程中,通过优化第二产业和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为企业的搬迁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6)企业搬迁与区县工业基地建设相结合企业搬迁原则上要依据《北京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不新征土地或少征土地,主要搬迁去向是已经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23个工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及区县内闲置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和厂房。要加强区县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工业小区的管理和服务,统一搬迁政策,为顺利实现企业搬迁和发展区域经济提供良好的条  件。
  2.目标
  (1)计划用五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工业企业的有序搬迁。通过搬迁调整,使四环路以内的部分企业有序地进入搬迁改造的实施阶段,大约腾出600多万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使四环路内企业的占地面积从目前的8.74%降低到7%。
  (2)通过搬迁,到2004年,规划市区四环路内工业企业耗煤量比1998年减少23%,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5100吨,烟尘排放量减少1400吨,废水排放量减少3000万吨,COD排放量减少5000吨。
三、企业搬迁的计划安排
  1999一2004年,计划有134家企业(含1999年已批立项的企业)通过转让原址,启动污染扰民搬迁项目,转让占地面积613万平方米。其中,已正式批复立项的企业18家,转让占地面积71万平方米;列入分年度计划启动的企业116家,拟转让占地面积542万平方米。分年度计划安排如下:
  2000年,重点搬迁三环路内污染扰民的工业企业。计划启动搬迁的企业共20家,拟转让占地面积117万平方米。
  2001年,计划启动搬迁29家企业,拟转让占地面积113万平方米。
  2002年,计划启动搬迁22家企业,拟转让占地面积108万平方米。
  2003年,计划启动搬迁20家企业,拟转让占地面积98万平方米。
  2004年,计划启动搬迁25家企业,拟转让占地面积106万平方米。
四、促进工业企业搬迁的措施企业搬迁是落实《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实施的过程中,需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落实工业企业搬迁的各项扶植政策。继续执行《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促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四环路内按统一规划搬迁的市属企业享受((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的政策;尽快研究落实四环路内按统一规划搬迁的区属企业、三资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加强搬迁领导和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大搬迁工作力度。从全市经济发展和落实首都功能出发,市经委、计委、规划委等部门对全市搬迁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调度,规范有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部门的行为。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定期编制搬迁企业年度启动、前期及在施计划,对于在施项目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进度协调,健全项目调度制度,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搬迁项目按计划进行。
  3.市经委、计委、财政局要积极协调筹措搬迁启动资金,探索金融等机构利用土地或其它资产做抵押或质押的途径,通过贷款等方式解决搬迁启动资金。
  4.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或企业集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等工作。
  在保证国家最终收益权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试行逐步将授权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地资产注入授权公司的办法,增加授权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5.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市各工业区的政策及操作行为,严格执行《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定期公布土地收费指导线。市和区县财政采用贴息等方式,对各工业小区的标准厂房、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为搬迁企业顺利入区创造良好的条 件,促进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为了加速三、四环路内搬迁企业原厂址的开发进度,按市经委、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搬迁启动计划,由市计委、市规划委、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各授权公司制定搬迁企业原厂址的土地开发规划。鼓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按((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规定的程序开发企业原厂址,房地产公司在预交15%的地价款后,即可允许开工建设。原厂址受让方支付给企业的搬迁建设资金应按“四委(市经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政管委)批复”的时间及时到位。
  7.凡列入搬迁计划内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进度进行搬迁,具备条  件而逾期不搬迁的企业不得享受搬迁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审批,并限期强制其进行污染治理。
  北京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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