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民优字1994第10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对于派往我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原来国家规定只发服装补贴、国内工资照发;现在改为发国外工资,国内不再发工资。有些单位和个人来函或来电话询问,提出这些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金按何标准计发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派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内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99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