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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 1994-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字1994第10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对于派往我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原来国家规定只发服装补贴、国内工资照发;现在改为发国外工资,国内不再发工资。有些单位和个人来函或来电话询问,提出这些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金按何标准计发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派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内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99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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