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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燃气(油)锅炉产品实行注册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1 生效日期: 1997-05-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7]9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锅炉制造厂:
  我局以京劳特发(1997)64号文印发了《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提出了对在京销售使用的燃气(油)锅炉产品实行注册登记的要求。现就注册登记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燃气(油)锅炉产品须到市劳动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劳动局对安全性能进行审核,对10万大卡以上的燃油(气)常压锅炉进行无压确认。

  二、注册登记的程序
  1.锅炉制造厂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a.在京销售的燃气(油)锅炉图纸、计算资料;
  b.在京燃气(油)锅炉用户一览表;
  2.市劳动局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下发《燃气(油)锅炉在京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
  3.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三、对注册登记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基本要求
  1.燃气(油)锅炉的制造厂家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并在京有产品调试及售后服务人员;
  2.注册登记的燃气(油)锅炉产品应是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批的成型产品并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3.进口的燃气(油)锅炉产品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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