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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3 生效日期: 1998-07-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1998年7月2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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