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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 1997-0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保证我市产权登记工作按要求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口径统一组织企业执行。 
  附件: 
  1.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 
  附件一: 
 
 
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一、对于无明确出资者的企业,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证明文件如何出具? 
  97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老企业,国有法人资本由出资者出具证明文件,国家资本可暂用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代替;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应按《细则》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为验证出资者的出资能力,对于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除报送《细则》规定的各类资料外,还应报送各出资者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时,如何收取工本费? 
  企业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包括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登记)均应分别交纳产权登记工本费。因96年度年检与占有产权登记同时进行,所以只收取一项产权登记工本费。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工本费是在申办新设立登记时收取,取得法人资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时,不再收费。 
  三、97年1月1日前成立,但未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企业,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97年1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办理过产权登记(包括开办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应在97年1月15日~6月30日之间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领取产权登记证,逾期仍不办理的,按违反国务院192号及《细则》规定处理。 
  四、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是否都要在6月30日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9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应随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但不参加本年度的年检及汇总。 
  五、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是否都要出具暂缓登记证明? 
  对企业出具暂缓登记证明,只适用于产权归属不清和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而且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暂缓登记证明,暂缓期内,企业应及时进行产权界定或处理产权纠纷。对于报送资料不全或其它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不能出具暂缓登记证明。 
  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了暂缓登记证明的企业,在暂缓期后,如何补办登记? 
  在办理97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的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工作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了暂缓登记证明,暂缓期过后,应随下一年度的年检一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和核发产权登记证,占有产权登记表应按下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填报。 
  七、企业报送资料不全,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无论新老企业在办理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时,均应附送细则中所规定的各类资料。新老企业均应附送章程;进行过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附清产核资办公室的资金核实批复复印件(或总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批复复印件);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新设立企业,应附评估报告。 
  八、股份制企业和母体企业(公司)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股份制企业及其母体企业(公司)均应按规定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九、如何对授权企业(公司)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 
  授权企业(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均应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占有产权登记表中各项指标应依据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授权企业(公司)应按授权口径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同时附送授权企业(公司)本部的占有产权登记表,但不录入微机。 
  十、资本金为零是指实收资本还是指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为零?如何对实收资本为零或为负的国有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 
  资本金为零是指实收资本为零。对于这类国有企业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不发产权登记证,但要进行汇总。 
  十一、中央单位在京开办的企业,是否由地方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按照《细则》规定,除国家局有委托书以外,中央单位在京开办的企业一律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占有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 
  十二、如何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 
  对产权归属清晰,没有纠纷的集体企业暂按《细则》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待清产核资后再做调整。产权归属不清,有产权纠纷的集体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登记。 
  十三、校办企业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校办企业应严格按《细则》有关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和核发产权登记证。 
  十四、产权登记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如何填写? 
  授权总公司的占有登记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可不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可由控股的出资人(或推选出的出资人代表)填写。 
  十五、占有产权登记表中补充资料表的“土地估价”一栏的填报口径? 
  占有产权登记表中补充资料表的“土地估价”一栏的填报口径与资产年报一致,即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的价值。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级次如何确定? 
  局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三产”等实体企业做为二级企业,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做为三级企业。 
  十七、资产年报与产权登记的企业级次有何不同? 
  产权登记中只要求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企业三类企业填写级次,而且要求与年报口径一致。 
  十八、产权登记工作中,企业能否使用自编临时代码? 
  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无统一代码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应先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如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统一代码的,可以使用自编代码,但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京国资综〔1996〕34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且不能随意变动。 
  十九、国有资本的内容? 
  国有资本是指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印有国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签名,并印有防伪标志;列有证件编号、正文、发证机关;附有企业一般事项栏、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审定机关意见栏、发证事项栏及年检情况栏,各事项含义及填列要求如下: 
  一、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时,赋予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编号,此编号赋予企业后,不得随意变动。该码由四层15位数字组成: 
  第一层 用一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即: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6标识不同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市属企业,此标识均选“2”;区县属企业,均选“4”。 
  第二层 用三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 
  比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90)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三层 用六位数字标识企业所在的区域,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列,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四层 用五位数字标识企业领取产权登记证的顺序号,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排到99999号。 
  二、正文:是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全文为:“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同意×××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其中×××表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全称。 
  三、发证机关:指具体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印章:指具体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局章。 
  五、企业一般事项栏: 
  本栏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开业日期、组织形式、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注册号、注册资本金、主营范围、主管部门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六、企业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 
  本栏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填列。 
  (2)国家资本:指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用其占有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4)国有资本合计等于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5)实收资本:即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含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之和。 
  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四栏数据用大写数字填入。 
  七、审定意见栏: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产权登记,审查同意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 
  (2)审核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经办人工作的负责人。 
  (3)审批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审核人且分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负责人。 
  八、领发证事项栏: 
  (1)发证日期: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一次发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时间。 
  (2)换证日期:指企业因发生国有产权等事项变动后,重新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时间。 
  (3)领证人:指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 
  九、年检情况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年度检查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经营报告书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审核后,填列有关数据并加盖合格印章。 
  凡不按时进行年度检查的,企业持有的产权登记证将从该年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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