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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1994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05 生效日期: 1994-04-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检[1994]20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增强公民、个人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的意识,经研究决定开展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专项纳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落实。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部署,制定工作计划,以稽查队为主,其他有关科、室、所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宣传、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个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1994年度征期延长到4月15日,纳税检查时间统一定为4月16日至5月31日止。
  三、检查方法。各分局要充分利用有效时间,合理安排,并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检查,检查中要注意宣传税收政策,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汇总缴纳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利用早、晚上下班时间检查企业单位职工等纳税人纳税情况。有条件的区、县可在主要路口进行检查。
  四、违章处理。对未按规定携带纳(免)税标志或税票的;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执行京税三[1994]104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统一执行,可根据情节参照下表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参照表(略)
   请各分局认真做好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专项纳税检查工作,随时注意检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每半月向市局报告检查进度(统计表附后),并于5月底前写出专项检查报告,报市局检查处。
199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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