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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直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 
  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了抓紧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现有空置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以盘活国有资产,收回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根据现行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本次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分为以下两种办法,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另一种是按市场价格出售。 
  一、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的具体办法 
  (一)调整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鉴于昆明市和省直机关实际截止办理“九五”房改售房的时间是2001年12月31日,现将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所规定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由2000年底前调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即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各单位腾空、闲置和出租的住房以及200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或购买但未按“九五”房改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适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办法。 
  (二)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现有空置公有住房首先出售给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九五”房改政策且未领取住房补贴、购建房补贴、异地安置修建房补助费的本单位职工;其次出售给正常工作调动后,但仍住原产权单位住房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单位职工。已参加了“九五”房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换购。2000年(含2000年)以后复员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购买空置公有住房,或已按“九五”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的复员转业军人,应将在部队所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回产权单位,缴入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按本办法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本人相应职务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本人相应职务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差额住房补贴。 
  (四)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根据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的规定,双职工家庭(含职工配偶已故现未再婚的)购买相应职务的砖混结构公有住房的基准售价为700元/平方米,购买钢混结构住房的基准售价为840元/平方米;单身职工购买相应职务的砖混结构公有住房的基准售价为1300元/平方米,购买钢混结构住房的基准售价为1440元/平方米。 
  超过住房标准面积部分,按下列市场商品住房价格计算,即:一环路以内2500元/平方米;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2000元/平方米;二环路以外1500元/平方米。 
  (五)按基准售价出售空置公有住房,职工可享受工龄折扣。工龄折扣额为3.93元/年·平方米。工龄按职工家庭夫妻双方1995年以前(含1995年)实际工龄之和计算。工龄的认定以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实际工龄计算不封顶。 
  (六)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驻昆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及补贴的通知》(厅字[2000]53号)文件规定,相应职务的住房面积标准为: 
  1、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 
  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1]66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而实际任职不满4年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可按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即100平方米)购买空置公有住房: 
  1、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在离退休前已评聘为副高职的; 
  2、1960年前(含1960年)从国家正规大学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由国家分配参加工作并在离退休前已评聘为副高职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在购房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单位审核、申报时,应备注说明有关情况。 
  (七)空置公有住房的评估。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按房屋的成新(折旧)、结构、楼层、层高、室内装修设备等因素评估计算。职工购买的空置公有住房,评估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标准内住房实际售价的评估计算公式为: 
  标准内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标准内公有住房基准售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1995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龄之和×3.93元/年·平方米)×(1-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层高系数×装修系数×楼层系数 
  标准内住房的实际房价款=标准内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标准内住房套内建筑面积 
  超标部分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超标部分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市场商品住房价格×(1-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层高系数×装修系数×楼层系数 
  超标部分住房的实际房价款=超标部分每平方米实际售价×超标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层高系数、装修系数和楼层系数的说明见附件。 
  (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房[2001]1235号)规定的比例缴交和提取,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属多层住宅的按售房款的20%提取,属高层住宅的按售房款的30%提取。该资金由售房单位管理。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按本办法出售空置公有住房,执行国家有关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税收规定。 
  (十)职工技本办法购买的空置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后,上缴省财政厅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城北支行;账号:7802610000689;下同)管理,用于统一安排支付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十二)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l、空置公有住房的认定审批c售房单位填写“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空置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书面报告、鉴定机关认可的有效竣工验收证件(购买的住房须同时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以及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一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2、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产权单位将批准的材料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分幢售购审查表”一式三份、房屋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分户图等材料,交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核办理有关售房手续。 
  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定价。 
  4、售房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购房职工填写审定书和签订购房协议一式三份,并汇总填写“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购买空置公有住房分幢分户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套数、建筑面积、房款汇总表”一式三份,连同评估报告,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5、售房单位按批准的审定书、购房协议,向职工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后,将省直机关房改办批准的“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购买空置公有住房分幢分户审批表”、“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售空管公有住房套数、建筑面积、房款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将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收入上缴省财政厅后,向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其它原在省直机关房改办办理房改售房手续的驻昆省级企业、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空置公有住房依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和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可提取售房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专项管理,但应存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收人专户,经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后,可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十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办理的空置公有住房,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的具体办法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空置公有住房,如果本单位无符合条件的售房对象,或未批准按上述一款办法出售的空置公有住房,可采取进入住房交易市场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开出售。 
  (一)出售原则。产权单位采取本办法出售空置公有住房,要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的原则,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出售空置公有住房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产权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的出售工作。产权单位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市场价向本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出售空置公有住房,须报经省直机关房改办批准后,方能进入交易程序。为保证空置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和出租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由省直机关房改办指定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办相关业务。 
  (三)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和出租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税费政策。空置公有住房采取市场租金出租。租金标准不得低于《云南省计委关于对昆明市2003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605号)中的平均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标准,即5.21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本单位职工在同等租金条件下,可优先承租。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的税费和交易手续费,由单位留取住房管理和维修的成本后,上缴省财政厅,租金分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实施。空置公有住房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采取竞价出售,同等价格条件下,本单位的职工可以优先购买。住房出售收入,在扣除相关的税费和交易手续费后,上缴省财政厅,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四)空置公有住房出售时,购买人应当按照房价款总额的2%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生所有。由产权单位代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业主委员会管理,末成立的由产权单位代管。 
  (五)空置公有住房出售的程序。住房出售时,产权单位应当与住房购买人签订空置公有住房购销合同。购房人按照合同和有关政策规定支付购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税费后,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程序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空置公有住房,执行时间至2004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办理的住房,不再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其它有关问题 
  (一)为加强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纪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现有空置公有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不适用本意见。 
  1、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规划的住房; 
  2、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3、与办公、教学、生产和试验区不能分开的住房; 
  4、产籍冻结区的住房; 
  5、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 
  6、花园别墅、省委一号院的住房以及向社会公开出售会违反有关部门住房管理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申请并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不适用本意见的第二种出售办法。 
  7、其它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 
  (三)为提高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积极性,省财政厅按单位实际缴入售房款专户总额3-5%的比例,对出售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给予奖励。 
  (四)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申请保留少量空置公有住房作为老干部活动室和周转房等特殊用途的,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可不列入本意见的出售范围。 
  (五)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留作周转房使用的空置公有住房,应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空置公有住房出租管理的规定,由单位向使用人按月收取租金,所收取租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六)本意见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成新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 
  2.地段系数 
  3.层高系数 
  4.楼层系数(附表略) 
  5.公有住房装修设备系数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1: 
 
成新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 
 
  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的时间计算到2003年。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年折旧率为:砖混结构2%;钢混结构使用1.8%。 
   
  附件2: 
 
地段系数 
 
  一环路以内的地段系数为1.20; 
  一环路与二环路之间地段系数为1.00; 
  二环路以外地段系数为0.94; 
  远郊区地段系数为0.90-0.94。 
   
  附件3: 
 
层高系数 
 
  房屋室内层高在2.7-2.9米(含2.9米)之间的,层高系数不作增减; 
  层高超过2.9米的,每超过0.1米,层高系数递增1%; 
  层高低于2.7米(不含2.7米)的,每降低0.1米,层高系数递减1%。 
 
  附件5 
 
公有住房装修设备系数 
 
  一类:系数1.01为起点,条件是:钢混、砖混结构的单元式住宅,一套房内有厕所或浴室、厨房等,房间经过装修处理如:水磨石、地砖地面、墙面贴墙纸、打吊顶、双门、双窗、有鞋柜等室内设备和装修。 
  装修费每套在500-1000元的系数为1.01; 
  装修费每套在1001-1500元的系数为1.02; 
  装修费每套在1501-2000元的系数为1.03; 
  以此类推每超过500元增加1%。 
  二类:系数为1,条件是:钢混、砖混结构的单元式住宅,一套设有独立的厨房和厕所,厨房设有固定的碗柜(架)或格板,厕所内设有沐浴设施或预留面积,内墙普通白灰砂浆粉刷,楼地面为普通水泥地面,厕所、厨房为水磨石、马赛克、瓷砖地面,墙裙为水磨石、瓷砖。 
  三类:系数为0.95,条件是:砖混结构的单元式住宅,每套房内有独立的厨房、厕所、水电到房,内墙一般做普通石灰砂浆粉刷,楼地面为普通水泥地面。厕所、厨房为普通水泥地面和普通墙壁或无墙裙。如有部分达到标准适当增加,系数在0.99-0.9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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