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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 2000-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0]167号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环卫局(处、所),市第一、二、四清洁车辆场:
  根据《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经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审核批准,并发布实施。《政策》就垃圾的填埋、焚烧、堆肥等处理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以往有关标准、规定的肯定、提升和总结。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进步,有效地防治生活垃圾污染,指导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通知:
  1.各区、县市政管委,环卫局(处,所)和所辖的环卫处理设施单位,要认真学习《政策》,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在组织实施全市与各区(县)的环卫设施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全过程中,要体现《政策》的核心思想--即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3.做好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组织社会单位对废纸、废塑料及废旧电池等有用物的回收,协调建立所回收资源的处理系统。
  4.积极探索、开展填埋沼气的回收利用。首先在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取得试点经验,并进一步对北神树、六里屯、安定等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气开展回收利用工作。
  5.开展专题研究,力争在一两年内彻底解决垃圾转运车运输过程中的渗沥液遗洒问题。
  6.加强对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执行。
  7.各填埋场一定要保证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8.认真坚持我市以卫生填埋方式为主处理生活垃圾的方针。焚烧处理厂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9.垃圾堆肥厂的运行与维护应严格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产品应符合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垃圾堆肥的产品质量,控制运行成本。
  10.市市政管委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是贯彻《政策》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是贯彻《政策》的日常管理部门。
附件: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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