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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3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二、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须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于7月底前报各区、县国税局。
  三、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C类企业由区、县局审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式样附后,略)由各区、县局印制。
  1998年7月1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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