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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4 生效日期: 1999-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书》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

  二、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有关手续的同时,应提供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或农业部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开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和北京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及其签属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免税的从事饲料经营的商业企业,在购进免税饲料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批产品的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经营进口免税饲料的纳税人,应具备进口饲料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有效),对上述单据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查。饲料经营单位无法取得上述有关单据,对其销售的饲料产品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工业及商业企业,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可附加盖企业财政专用章的销货清单,企业自印),对未注明具体品名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五、上述企业应将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六、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由各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本年度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有关审批手续,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新办的饲料生产或经营企业,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七、各区、县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对所辖的饲料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不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并已免征的税款应予补征,对属于本通知规定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

  八、各区、县局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征、补、退税情况以及审批免税企业名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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