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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24 生效日期: 1997-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粮食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5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产权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251个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将全部无偿划转给区、县粮食部门经营管理,原设计为粮店但现改作它用的,待其恢复原使用性质后再行划转。各区,县粮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偿划入的房产进行清产核资,并结合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二、在划转过程中,房产已在原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的,按清产核资后价值划转,未进行清产核资的,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划转。

  三、在划转工作中,各区、县粮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请示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请示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们对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全市共有粮油零售网点1440个,总面积46.4万平方米,其中:房产经营管理权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有251个,面积5.4万平方米;属粮食部门的697个,面积26.4万平方米;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492个,面积14.6万平方米。1995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粮食部门在确定定点粮店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粮油连锁经营,筹集资金对部分自有网点进行了改造,一些曾改变经营性质的网点恢复了粮油经营。现在,80%以上的网点均以经营粮油及粮油制品为主,稳定了粮油市场。为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市粮油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产权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251个粮店的房产,全部无偿划转各区、县粮食部门经营管理,原设计为粮店但现改作它用的,待其恢复原使用性质后再行划转。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手续。划入国有房产的粮食部门应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鉴于目前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正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开,1997年2月底前先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屋,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以回迁或重建。复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粮油零售网点整体布局和经营的需要。今后,设在新建小区内的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粮油零售网点可按成本造价由粮食部门购买,按其使用性质进行经营管理。
  四、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改作它用的,应予纠正。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工作的领导,粮食、房屋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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