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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发展燃气汽车,保证安全有序地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现对我市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根据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保证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站,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劳动、消防、公用等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完成的车用燃气加气站需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公用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之前,应取得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办理《燃气加气站运营许可证》。

  五、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应参照汽油加油站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申报立体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附件二:审批程序
附件一:
申报立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报告;
2.向市市政管委申请建站的报告;
3.《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申报表》;
4.工程所需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曾批准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和草拟方案;
6.加气站平面布置图;
7.1/2000或1/500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
8.非土地所有方建设加气站的单位,需提供建设方与土地所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9.建设单位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协议;
附件二
审批程序
1.社会建站由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公用局。由公用局汇总报市市政管委初审。
市政管委系统局、总公司的专用站由各局、总公司汇总报市政管委初审。
2.经初审,由市计委、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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