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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 2000-08-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8号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ぉ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具结保证书
  _______区(县ぉ房地局:
  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ぉ,我单位主张产权,因__________________暂时未能确定产权,我单位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款余额在______________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专户封存。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权属登记部门签注意见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交具结单位,一份留权属登记部门、一份交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附件2:        售房款封存证明
  ________区(县ぉ房地局:
  ________单位,出售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_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售房款______万元(其中首付款_______万元ぉ,公共维修基金____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存入专户,按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ぉ第178号文件规定暂予封存,凭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解除封存通知书》启封。
  特此证明。
附:住房基金交存书复印件及售房情况表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公章ぉ
年  月  日
售房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3:        解除封存通知书
  _______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ぉ在你处封存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售房款因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ぉ所有或欠款已交清,可以解封。
  特此通知。
                            权属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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