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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及核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9 生效日期: 1997-04-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1号令)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办法,现将发放《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和1996年度《手册》核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起,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政府1996年1号令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所辖统筹职工打印发放《结算单》,公布职工个人自1992年10月至1996年12月个人帐户储存金额。此项工作须在1997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结算单》一式二联下发局、总公司和企业。《结算单》的第一联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在其左上角和左下角盖章签字后,贴在《手册》上,由企业妥善保管;第二联职工本人留存。1996年度《手册》不再填写。

  三、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在职死亡的职工,不打印下发《结算单》。

  四、企业应为职工提供个人帐户储存情况的查询服务。如发现下发的《结算单》和个人帐户其它信息有误需要修改时,企业应填写《个人帐户修改明细表》(表样附后),同时携带《手册》和《缴费清册》等材料,个人帐户在区、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统一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改;个人帐户在市社保中心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个人帐户修改明细表》和有关材料报局、总公司审核后,由局、总公司统一到市社保中心查改。查改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

  五、打印发放《结算单》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精心组织,早作安排,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结算单》发放工作和《手册》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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