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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复核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复核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平、公正解决拆迁安置评估争议,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评估争议复核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少于30人。 
  评估专家应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轮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与出具原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五条   专家组产生后,应当深入现场进行勘察,审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提供的资料和原评估报告,根据需要可要求相关评估机构提供与评估有关的测算过程、技术参数、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专家组应在接受委托后7日内做出复核结果。做出复核结果前,专家组应当进行评议。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 

    第七条   专家组进行复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其他组织的非法干涉,并对出具的复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   复核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名,作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依据。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弄虚作假,造成复核结果失实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终止其专家资格,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给拆迁人或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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