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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199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工作要求
   1、继续组织收入,加强税源监控。截止目前,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较好,增长迅速,但税源增减因素很不稳定。特别是部分区县“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使得税源户数和收入增长迅猛。另外,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特殊因素造成个别区县收入陡增陡降。这些无疑对我们税源监控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区县局、各分局务必要加强税源分析与监控,对收入的完成情况胸中有数,能及时向市局反馈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2、从6月18日起,全市大系统正式联网运行,这标志着企业所得税“两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各区县局、各分局务必重视这一现代化“依托”给征管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在工作中要熟练运用它为各项征管工作服务。注意收集、反馈问题,研究解决建议、意见,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3、与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对税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予以业务上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评价指标的确定以及指标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要注意进行调查,收集、反馈情况,提出完善意见。
二、政策业务问题
  (一)、关于经有关部门认证取得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减免税期限的计算问题。
  今后凡需经有关部门认证方可取得一定年限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其减免税期限的计算一律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7]5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可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二)、关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乡镇企业是否享受减征应纳所得税额10%优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的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乡镇企业也可按此规定执行。
  (三)、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后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凡依市局京地税征[1999]270号文件的规定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工业企业,一律停止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独立核算企业属地纳税。
  (四)、关于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按现行财务制度和原北京市税务局[1994]京税二字426号文件的规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直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五)、关于企业提取银行贷款风险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件精神,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企业上交的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停车自动计价器打出的收据可否入帐的问题。
  由于停车自动计价器打出的收据没有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监制的印章,故不得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入账。由人工收费方式开出的合法票据,可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人员工作日短,企业计税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凡在本企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其计税工资按一个月计算并准予税前扣除。
  (八)、关于企业交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凡企业参加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社会保险险种范围(失业、养老、医疗)内的保险,其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凡属在企业所得税条例允许税前扣除的险种范围内而交纳的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不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出租汽车行业一次性取得几年车辆管理费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8]110号文件精神,按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出租汽车行业一次取得几年的车辆管理费,比照租赁费的政策规定,分期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企业交纳排污费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给环保局的排污费,可税前扣除;财政部门划拨给企业的治理排污项目款,可视为国家补贴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主题词: 企业所得税,预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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