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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4 生效日期: 1993-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外[1993]79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3]885号《印发〈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九项第(7)款,凡外籍歌唱家、艺术家、表演家、运动员来京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事宜仍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请其他各分局积极予以配合。 1993年12月1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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