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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按照年初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调控,严格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60%再就业率
  各单位要根据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审批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做到当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企业、重点调整行业的企业和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除外。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建立再就业工作的专项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局及总公司完成60%再就业率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再就业工作完成好的、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再就业工作完成不好的和再就业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予以批评。

 

  二、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对于两年协议期满未实现再就业,并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距离岗休养年龄不足1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续签1年协议,待达到离岗休养年龄后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二)企业招收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停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符合“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并且有就业要求”(即“三无一有”)条件的人员,可纳入下岗职工范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凡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男职工和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职工,个人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劳务输出、从事公益性劳动等形式实现再就业,并取得一定收入的,经本人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企业,本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关于拓宽再就业渠道的有关政策
  (一)劳务派遣组织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下岗职工比较多的企业要选拔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的人员,投入一定资金、设备、场地,创造条件,积极兴办劳务派遣组织。
  1.劳务派遣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地税部门给予的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劳服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2.根据劳务派遣组织安置下岗职工的规模,同级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按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劳务派遣组织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
  3.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3年营业税等额补助的支持。
  4.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二)社区就业组织是在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服务性企业,具有公益性、收费低廉、服务面广、项目众多等特点。主要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小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维修、清洗、拆洗缝补、接送儿童、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社区就业组织可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组织、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开办,也可以由下岗职工自办或合伙兴办。
  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区就业组织,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可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益性就业组织是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安置就业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建立的由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主要从事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是社区就业组织的组成部分,除享受社区就业组织的优惠政策外,其所需费用采取区县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基金、街道收费各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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