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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 1997-03-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发[1997]48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密云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遏制乡镇煤矿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订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我市《措施》,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管理。
附:劳动部等《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级干部,特别是煤矿企业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工作,落实管理职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

  二、加大矿井安全投入,加快乡镇煤矿基本条件改善步伐。房山、门头沟两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近两年的重大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矿井基本条件,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和标准,加大矿井的安全投入,从根本上加速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不符合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求在年底前达到整顿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生产,按整顿要求制定出整改计划,达到要求后再生产,否则一经查出,不仅追究企业责任,还要追究区、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继续做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巩固治理整顿成果。房山区、门头沟区及重点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矿业秩序整顿执法队伍,把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在巩固已有的综合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加大采矿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开办的无证煤矿要坚决取缔,取缔工作要采取属地管理,矿井在哪个区哪个乡(镇),就由哪个区的区长和乡(镇)长负责落实。对未按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的必须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实施开采;在与国有煤矿或邻矿贯通的,要退回本矿界内,并打好永久性密闭。凡因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给邻矿带来隐患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但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还要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因治理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按照“五部一会”文件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长是乡(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乡(镇)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各重点产煤乡(镇)的乡(镇)长,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要督促本乡(镇)各级煤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其落实情况;要强化各级人员责任,特别是强化各煤矿矿长责任,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完善乡镇煤矿管理,改进承包办法。各级煤矿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必须把矿井通风工作当作解决煤矿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不但要着重解决独眼井和自然通风问题,还要按照“五部一会”文件精神在本年度内“每个矿井至少配备一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熟悉通风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重点产煤乡(镇)政府必须配备熟悉煤矿通风及瓦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配备的人员需经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其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完善矿井承包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承包办法通知》的要求,完善承包方式,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承包生产的同时也要承包安全,对只包生产不包安全的经营方式必须认真加以纠正,从长计议,解决好办矿方向和经营方式问题。

  六、切实加强乡镇煤矿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乡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培训、考核计划,加强乡镇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确保所有在职矿长持证上岗;各矿山企业对新入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加强职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乡镇煤矿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权力。对企业违反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乡镇煤矿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时,应严格按《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把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要更好地落实煤炭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力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八、为提高乡镇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今年五月安全周开始,要求各矿山企业要在采矿区悬挂“安全生产标志旗”。

附件: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6年11月份以来,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从11月7日至12月7日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390人。特别是11月27日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乡镇煤矿事故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严峻局面,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尽快控制和扭转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乡镇企业法》及配套法规,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切实进行整顿,要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由于治理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闭。

  三、乡镇煤矿必须在划定的矿界内开采,不准超层越界,违者必须责令退回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与大矿或邻矿贯通的要退回本矿界内,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确保大矿安全生产。凡作业无规程、采掘无图纸的,要坚决进行整顿,限期内仍达不到规范化开采要求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乡镇煤矿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熟悉通风及瓦斯管理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重点产煤乡(镇)政府必须配备熟悉煤矿通风及瓦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五、乡镇煤矿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很大。为了保证其安全生产,必须清理只包生产不管安全,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只顾赚钱不顾工人死活的承包经营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的经营管理方式。

  六、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挪用维简费的违法违纪案件。乡镇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乡镇煤矿的工人,要加强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过去没有培训的要补课。对无培训能力的乡镇煤矿,由县管理乡镇煤矿的部门组织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乡(镇)长的责任,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尽快遏制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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