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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6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3]43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专业银行区、县支行、营业部:
  为推动北京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进程,减轻企业负担,方便退休职工领取退休费,现将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通过企业委托银行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均可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办法。
  二、企业可根据退休职工居住地储蓄所计算机联网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储蓄所商定,本着就近、方便、易行的原则,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各级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也可直接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费。
  三、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是否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需征求本单位退休职工的意见,退休职工自主决定领取退休费的形式。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委托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企业,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所签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报区、县、局、总公司退休统筹管理机构备案。
  凡已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单位,不再另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协议书》。
  五、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费,企业应向所委托代发退休费的储蓄所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0.50元。手续费由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下拨给企业(具体办法另定)。手续费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凡为企业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的储蓄所,均须为退休职工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其存折由企业发给退休职工本人。
  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手续费的单位,除如数退还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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