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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试行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8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1999]10号

各区、县劳动局,地税局、各银行支行(分理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步使职工劳动收入显性化、货币化,促进依法纳税,实现消费基金合理适度增长,经与有关综合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协商,在1998年百户企业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我市企业中继续试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是建立在企业依法自主分配和银行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代储代发基础上、加强职工个人收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内容是:职工在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均应纳入其银行个人帐户,企业不再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

  二、《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暂行办法》(见附件一)作为试点企业进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应在总结1998年试点的基础上,从所属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再选择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各分理处开户、具备条件的3-5户企业(以中型以上企业为主)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三)于1999年5月31日前报市劳动局。

  四、试点工作自1999年7 月起开始实施。试点企业应调整内部工资支付形式,逐步使职工全部收入从银行个人帐户中列支。

  五、各有关银行根据试点企业名单,负责其开户银行代发工资的组织工作。各分理处代发职工工资如收取手续费,其标准为每笔最高不超过1元,企业每月通过银行转入个人帐户1次以上的,不再加收手续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将免费为职工开立个人工资帐户(包括活期储蓄存折和ATM卡)。开户银行负责为职工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免费安装自动取款机。

  六、企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使企业职工认识和理解个人帐户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工作,保证个人帐户的顺利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建立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落到实处。

  七、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共同组织实施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协商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
  市劳动局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落实试点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协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方面的宣传辅导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各分理处负责办理各试点企业代发工资业务。各企业开户行(分理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柜台服务工作,与试点企业相互配合,落实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暂行办法(略)
附件二: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台帐(略)
附件三: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试点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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