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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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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跟踪监督的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下统一称零税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仍按《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零税率项目采用设置《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表样附后) 的办法进行跟踪监督。凡适用本办法的零税率项目均需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 跟踪监督卡》登记手续。
第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属于零税率项目的,纳税人须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单》到投资单位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同时,税务机关为其填开《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后,需在每年年度结算税款时、竣工清算税款时,竣工满一、两年后的一个月内以及改变用途后3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表样附后)。
第六条 零税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至建成后两年内改变用途(包括出租和转让)的,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登记、申报及补缴税款手续的同时收缴原《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第七条 在对零税率项目的跟踪监督过程中,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如下工作: 1?《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的填制。 2?收集、审核、整理纳税人填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并定期向市局填报《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 3?协调配合检查机关对发放《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项目(工程) 实施跟踪检查,并为其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制定有关处罚措施。在实施检查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登记《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4?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纳入税源管理,并将《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一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执行措施,并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