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8]3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第二批取消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8项,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二、转为经营性收费的,由市物价局另行办理有关事项。
三、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针对企业的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第二批取消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8项
市劳动局:
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费(转经营)
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文本费(转经营)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费
锅炉安装队资格证费
雇工劳动合同文本费(转经营)
个体私营企业雇工登记费
压力容器操作证费
市交通局:
大修合格证费
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
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
车辆二级维护检验单工本费
车辆二级维护合格证工本费
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统计报表工本费
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费
汽车维修企业审验表及填表说明费
汽车维修检验年审表工本费
小修进出厂台帐工本费
市工商局:
代企业查重名费
委托代办刻章服务费
委托执照塑封费(转经营)
委托代办IC卡费(转经营)
市侨办:
投资咨询项目成功服务费(转经营)
市建委:
建筑防水材料市场交易费(转经营)
京价(收)字(1992)第316号
地方建筑材料市场交易费(转经营)
京价(收)字(1992)第316号
建筑材料现货交易手续费(转经营)
京价(收)字(1994)第109号
北京供电局:
电网统一调度管理费(转经营)
京价(涉)字(1990)第30号
市节能办:
能源测试费(转经营)
京价(收)字(1992)第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