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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15 生效日期: 1993-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有企业“八五”期间实行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协议,1992年我局制发了京财工(1992)2072号文,明确了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办法。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今年企业承包兑现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实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衔接工作,现对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清算兑现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在考核当年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时,可以对实行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上交的主要项目,按新旧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并对其差额进行换算,其换算项目和计算方法是:

  (一)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原规定的有关视同项目继续保留,但其计算方法做如下调整:
  1.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改为在管理费用据实列支办法以后,企业当年在不超过销售收入1%比例内列支的技术开发费(上半年和下半年两种办法合计)与“上船”前一年应提(实行提取办法的企业)或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差额作为影响上交财政收入的计算依据。
  年应提或列支数)×所得税率。
  2.执行新的折旧办法的企业,按当年应提折旧额(即:1993年批准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计算影响上交财政收入数额。计算方法:影响上交额=差额×所得税率。
  3.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取消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和网点建设基金后,企业按上半年已经提取部分(不含冲回和超过产品销售收入1%多提部分)与“上船”前一年应提的差额计算影响上交财政收入数额。

  (二)企业实行新财会制度以后,对影响当年效益的部分项目采取当年换算考核、挂帐欠交办法。减少上交项目采取换算考核,增加上交项目采取剔除计算办法,其项目和计算方法是:
  1.新制度规定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按《衔接办法》,6月30日前的借款在7月1日前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及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其承受能力在当年财务费用或暂挂递延资产科目处理;7月1日以后的新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在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在考核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时,只对企业7月1日后借入的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当年财务费用计算影响上交额减去上一年税前还贷中归还的利息后的差额进行换算考核。
  2.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变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后,企业截止到6月30日的产成品、在产品已分摊的费用按衔接办法暂挂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随产品销售随摊销。对这部分前期费用当期摊入损益部分影响上交财政收入数额可以换算考核。
  3.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以后,对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未收到货款发出商品提前转作销售收入影响上交财政收入的实际增加额剔除计算。计算办法:影响上交额=发出商品转作销售收入
  4.按新财务制度规定,联营企业或国合合营企业按照“先税后分”的办法比原来实行“先分后税”办法承包企业多交纳的所得税影响上交财政收入增加额剔除计算。
  5.根据清产核资和资产授权试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企业未消化的以前年度挂帐损失(含产成品清查挂帐损失、清理出的潜亏挂帐数),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冲抵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公积)和资本金后,使企业当年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摊销的潜亏挂帐数额比原定本年消化计划数减少而增加的应上交财政收入增加额剔除计算。
  6.由于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加了企业当年成本费用负担,企业当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有困难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当年比1991年实际消化挂帐损失少摊销的部分相应增加的上交财政收入数额剔除计算。

  (三)企业因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而出现的其他影响上交财政收入因素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个别行业或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其影响上交数额较大的其它项目另行报请研究处理。1993年企业在执行承包协议内容中对企业仍有影响的其它客观因素,原则上继续按1992年计算办法考核。

  二、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因素的考核兑现原则和办法鉴于新财务会计制度由于计算或核算的方法不同,使企业当年或近期的资金占用结构发生变化,并未影响企业实际利益的情况,1993年对于未完成上交财政收入指标的企业实行换算考核、挂帐欠交的办法,即对由于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减上交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及影响因素相抵后的净影响额换算考核,但不核减企业当年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其实际差额仍作为欠交财政收入在“应付利润”项目中列示反映。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不足交纳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差额,应由企业盈余公积金弥补,盈余公积金不足弥补的,用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弥补。
  企业未交足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由于执行新制度影响未完成当年承包收入的部分可以不影响计提盈余公积金。

  三、企业欠交以前年度承包财政收入的处理:
  为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原则,维护承包协议的严肃性,对企业(含“八五”期间已经改行高新技术、税利分流、比照合资政策试点等企业)以前年度(含“七五”期间的欠交承包收入)仍应继续履行负亏的责任,企业要制定出分年度计划,逐年补交。
  以前年度总公司(局)总体对市承包的欠交数额由总公司(局)根据所属企业欠交情况分解落实到企业。

  四、承包清算的填报
  有承包上交指标的行业和企业,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承包清算表。
  请各总公司(局、办)汇总所属企业承包清算表,于1994年2月10日前随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工管处。承包上交利润企业的报表要有审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认证盖章;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中包括各项税金的清算表,其上交税金部分要有同级税务部门核实盖章。企业在计算、填报有关视同或换算因素前要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五、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完善“两保一挂”改革试点的交通、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原则上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承包清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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