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23 生效日期: 1998-0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8]356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8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