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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预算管理部门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精神,现将所得税改革后有关市与区县预算管理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算级次
(一)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的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是以2001年为基数,在基数未确定前,为避免市与区县体制出现波动,从2002年1月1日起地方分享的50%部分暂缴入市级金库,市财政在每月中旬按各区县2001年当月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调整到区县金库,待中央对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基数确定后,再进行完善。
二、缴库
(一)股份、联营以及涉外企业不再按原核定的所得税入库比例办理缴库。上述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通知规定的缴库办法办理税款缴库。
(二)根据所得税改革的规定,对纳入共享范围内的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见通知后名单),其缴库的所得税先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区县国税部门应特别做好管辖内相关企业的税票填写辅导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设定的专用收入科目填票缴库。
(三)鉴于所得税改革后国库程序相应调整,为简化工作,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所得税收入不再分别填票入库,由国库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
(四)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可继续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京财预[1999]1984号)中有关税收缴款书和税收票证用章的规定执行。
(五)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六)为严格执行所得税税收分享改革方案,特在我市代理国库业务核算系统中增设了“地税中央库”专门办理地税部门征收的所得税收入的入库。
三、预算科目
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财政部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产目进行了修改。根据实际征收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科目基础上,增设以下“项”级科目:
1、在款级科目“041300神华集团所得税”下增设“041301神华集团所得税”,用于反映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2、在款级科目“042100国有轻工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下增设“042103中央轻工业所得税”。用于反映对中央轻工业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3、在款级科目“04900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央收入)”。用于反映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4、在款级科目“070100个人所得税”下增设项级科目“070103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反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5、增设“059000地方级企业所得税退税”为市财政专用科目。
6、增设“049800区县级企业所得税”反映市财政从市级金库调整到区县金库的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