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京劳险发(19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本市以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所属企业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全部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三项保险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其离休人员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凡参加养老、失业两项保险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企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现就离休费用的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进入统筹的基本离休金自市劳动局批准的次月起进入统筹月报支付。企业、局、总公司第一次报表时必须同时向上级社保机构提供市劳动局的批件和有关资料。
二、在填报月报表时,当月领取基本离休金的人数与退休人数合并填入月报表第17栏“退休”中,同时将当月领取基本离休金的人数单独填入“调整栏”的第47栏中。当月基本离休金(指按京劳险发(1997)4号文的规定,由统筹支付的全部离休费用)与退休金合并填入月报表第27栏“退休金”中,同时将当月离休金单独填入“调整栏”的第48栏中。
三、如需补拨离休金,须将补拨金额汇入月报表第27栏“退休金”中拨付。同时,将补拨金额汇入月报表第48栏。
四、企业应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养)人员登记表》(表十七),在“退休分类”栏中填写“离休”,为离休人员建立数据库。
五、今后在月报中如发生金额调整,只能在月报表“调整栏”中的第49栏和第50栏中反映,并附说明。第47栏和第48栏固定填写“离休人数”和“基本离休金”。
六、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统筹支付项目见《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表
(1997年1月)
一、基本离休费项目(统筹项目): 1.国发 (1978)104号 按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金
2.国发 (1980)253号 离休时标准工资100%
3.京劳险发 (1988)103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4.京劳险发 (1990)278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5.京劳险发 (1994)477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6.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
老金
7.国发 (1989)83号 增加离休费
8.京劳险发 (1992)628号 增加10%离休费
(执行京劳险发(1994)477号后的人员,取消增加
10%养老金,但增加20元。)
9.京政发 (1994)29号 增加离休费(60-100)
10.京劳险发 (1994)487号 增加离休费(40-65)
11.京劳险发 (1995)28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2.京劳险发 (1996)16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3.京组通 (1995)36号 增加离休费
14.京财预 (1991)388号 粮油补贴6元
15.国发 (1979)245号 价格补贴5元
16.京财预 (1988)504号 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17.京财预 (1992)206号 粮食补贴5元
18.京财预 (1992)467号 燃料补贴5元
19.京财预 (1992)2220号 肉蛋菜补贴12元
20.京财预 (1993)578号 粮油补贴10元
21.京人工 (1988)31号 生活补贴5元
22.京政发 (1985)62号 未参加工改生活补贴17元
23.京劳险发 (1990)278号 对未按工资总额计发养
老金前已离休的人员增加不低于5元的补贴
24.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
2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生活补贴30元
26.市委、市政府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
(或按京劳险发(1992)628号增加生活补贴30元)
27.国发 (1982)62号 每年加发1—2月生活补贴费
28.原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经
离休人员的各项离休费(含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
贴、增加的离休金)按国家和北京市对离休人员待
遇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其它费用项目(非统筹项目): 1.京政发 (1985)77号 肉价补贴7.5元(回民9
元)
2.京组通 (1990)153号
3.京组通 (1991)196号
4.京组通 (1991)195号
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6.京组通 (1992)25号 用车包干费(70、50、30、
20元)
7.京财行 (1994)2635号 书报费(处级以上27元,
以下25元)
8.京财行 (1994)2635号 洗理费(男20元,女26
元)
9.京组通 (1994)32号 护理费51元
10.京组通 (1994)34号 生活补助100元(一、
二次革命时期)
11.京组通 (1995)32号 护理补助费49元
12.京组通 (1996)44号 增发护理补助费50元
13.按京劳险发(1988)103号、京劳险发(1990)278
号文件规定按比例由企业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