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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和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 1999-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9]97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素质,逐步实行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及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市劳动局决定用3年时间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和职业培训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1999年首先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以及烹饪、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其他专业(工种)教师的岗位资格培训将逐步进行。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中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师。

  二、参加校长岗位资格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水平;
  (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三、参加教师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二)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2.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3.3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三)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2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四)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3.2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四、培训内容
  (一)校长培训内容
  1.社会力量办学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法规
  2.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知识
  3.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管理
  (二)教师培训内容
  1.《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教师的政策法规
  2.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知识
  3.专业理论教学要点
  4.实习操作教学要点

  五、考核发证
  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或北京市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1994年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烹饪专业教师任教资格证书的教师可免于培训,但必须参加考核,合格者换发新的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六、组织实施与计划安排
  为保证培训质量,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的岗位资格培训委托市职业技能开发协会组织实施,对社会培训机构教师的岗位资格培训委托市劳动局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计划、培训要求与时间安排由以上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辖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把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及教师的岗位资格培训做为促进学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劳动局将把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和教师岗位资格合格率做为对社会培训机构年检的内容进行检查。到2000年,对未取得校长和以上专业(工种)教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培训机构不能继续聘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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