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3]27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驻京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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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规定,为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决定对本市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的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市劳动局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签发证书工作。
2.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负责管理、协调本系统技工学校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发证工作。
3.各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协调本区、县所属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央、市属等单位联办职业高中)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发证工作。
4.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由市劳动局核定的考核单位负责考核,并签发安全操作合作证书。
二、考核标准和方法
1.各工人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毕(结)业生,进行应知、应会考核;需进行岗位考核的毕(结业生)按用人单位制定的岗位标准考核。
2.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对同一专业(工种)毕(结)业生的考核,应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方法进行,对通用性强的专业(工种)毕(结)业生由市劳动局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试,并按毕(结)业生的实际水平,签发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工人考核组织应按考核结果填写《北京市××学校毕(结)业生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略),经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处签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四、用人单位招工应优先录用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毕(结)业生,并按其技术业务水平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各单位组织考核的收费标准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京劳培发字(91)23号文件执行。
六、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技工学校毕(结)业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具体考核工作由有关中央部委主管劳资、教育部门与市劳动局商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