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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2年11月13日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 录 
  一、出口单位备案 (2)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3一4) 
  三、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5) 
  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5一11) 
  五、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2)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13)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14)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15) 
  九、退赔外汇管理 (16) 
  十、档案管理 (17) 
 
 
一、出口单位备案 
 
  项目 出口单位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无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项目 1、申请印制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上半年向总局申请下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下半年向总局申请次年上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1、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列为重要凭证保管,并对每次入库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登记;2、应核实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入库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在电脑上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3、内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审核原则 1、业务主管在电脑上向发单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进行“内部发单”,业务员根据“内部发单”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库、入库及库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清查、上报。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初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出口合同;2、出口单位续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员证、电子口岸IC卡;3、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核销员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和出口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未办理电子口岸IC卡更换的新核销员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审核原则 1、外汇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的一致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取应进行书面签收,外汇局必须要求出口单位当场在所领的每张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企业法人代码(章);2、根据出口核销系统中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与出口单位网上申请数两者中较小数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3、当出口单位可领单数不足,且确需出口时,需提供说明及台同,并实行分级审批制。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荣誉企业和达标企业按需发单。 
  项目 5、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2、出口单位送交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签收表。 
  审核原则 办理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外汇局在网上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打印注销界面与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并留存。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后,与留存的纸面单证进行核对。 
  注意事项 对已经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单独保管。 
  项目 6、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网上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时,外汇局应审核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挂失书面报告。2、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外汇局须审核出口单位事后报备的挂失书面报告。 
  审核原则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申请网上挂失或出口单位自行挂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是未报关出口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7、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 
  审核原则 1、出口单位遗失已经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可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2、企业遗失已报关并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且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有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数据,方可为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8、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时,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 
  审核原则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申请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联补办批准件。 
  注意事项 无 
 
 
三、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项目 远期收汇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远期备案情况说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单;4、远期出口合同。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180天远期收汇的,应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1、出口单位应及时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远期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汇日期”栏注明预计收汇日期。2、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交审资料无误后,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数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 
 
 
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1、一般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对于以实物做投资的出口,审核外经贸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件。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出口单位提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银行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格式、印鉴相符(以下同)。对于以实物做投资的出口,凭外经贸部门、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银行应向外汇局事先备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格式及印鉴(以下同) 
  项目 2、易货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4、易货合同;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部分易货需提供) 
  审核原则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相抵,做不收汇出口收汇核销。对于部分易货的,还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易进货物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金额之和应等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易货合同需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外汇局。 
  项目 3、来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 
  审核原则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来料深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5、补偿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补偿贸易合同;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5、外经贸部门批准件。 
  审核原则 1、出口值等于补偿值时,办理不收汇出口收汇核销;2、出口值大于补偿值时,出口值超过补偿值部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3、出口值小于补偿值时,办理该合同第一笔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单位提供与外经贸部门批文、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要素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报关单正本上登记已出口收汇核销金额、出口收汇核销日期、签名,然后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外汇局留存正本,出口单位留存复印件,用于以后的出口收汇核销。以后每次出口收汇核销时出口企业均需提供上一次的报关单复印件,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人员在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已出口收汇核销金额,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和用于出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6、进料对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总价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2、进料抵扣:审核贸易双方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盖有外经贸部门公章的合同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成交总价应等于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3、办理进料抵扣核销的,出口单位应事先报外汇局审批 
  注意事项 对于此项及其他业务,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涉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的,需要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若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记录)。 
  项目 7、进料深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2、收取人民币:凭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办理进料抵扣核销,须事先报外汇局批准 
  项目 8、货样广告品A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或协议;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作不收汇处理,并在核销系统上做差额监管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9、对外承包出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外经贸部门批准件;2、双方签订的有关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0、有权军事装备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1、无权军事装备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2、边境小额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现汇结算);4、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结算的);5、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6、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 
  审核原则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边境贸易法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注意事项 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帐户做出标识。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项目 13、对台小额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福建省东山县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签收单;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贸易方式栏为“对台小额”[4039])4、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总价核销 
  注意事项 本项仅适用于经总局批准试点的福建省部分地区,其他地区的对台小额贸易比照一般贸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 14、退运货物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先出口再进口:(1)先出口未收汇再进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2)先出口已收汇再进口:对于己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审核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抵扣已收汇金额,冲减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办理相应退赔手续;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2、先进口再出口:出口收汇核销单、注明“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进口监管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或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退赔外汇操作详见“退赔外汇管理” 
  项目 15、进料料件复出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或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6、进料料件退换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注明“进料料件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作出口不收汇处理,并在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上进行差额核销监管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7、进料非对口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8、进料边角料复出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以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19、对台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收汇。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0、保税工厂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1、出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1、加工后货物运回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其中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应大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支付给对方的加工费)。如果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出口单位须提供有关差额的结汇水单或证明材料。2、加工后货物外销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2、租赁贸易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 
  审核原则 按合同或协议收汇核销。每次出口收汇核销的金额应等于合同中规定的每批租金汇回的金额;租金总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会应不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3、租赁不满一年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4、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其中,每次出口收汇核销的金额应等于合同中规定的每次租金汇回的金额。租金总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合应不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4、寄售代销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价有差异,应审核寄售代销确认书。 
  项目 25、三资进料加工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收汇核销;2、进料抵扣:审核贸易双方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盖有外经贸部门公章的合同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成交总价应等于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 
  注意事项 办理进料抵扣差额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应事先报外汇局审批。 
  项目 26、旅游购物商品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注意事项 无 
 
 
五、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1、进料转进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转厂合同;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防伪标签且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全额收汇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收取人民币的,凭转厂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2、进料转来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轻厂合同;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3、来料转进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转厂合同;3、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盖有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进口货物报关单;4.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照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项目 4、来料转来料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出口收汇核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审核材料 1、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转厂合同;3、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按照工缴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注意事项 1、应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转出、人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一致性。2、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项目 异地收汇核销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2、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审核原则 1、由收汇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确认。包括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应与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印鉴相符。收帐单位名称与出口单位名称须一致。收汇地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背后加注核销地外汇局名称、收汇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加盖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2、收汇单位应当凭经收汇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等单证到核销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核销地外汇局应与收汇地外汇局电话核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真实性,并做好电话记录。 
  注意事项 异地收汇是指出口单位在其注册地以外的银行办理的收汇业务。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项目 1、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5、进口商倒闭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6、进口国汇率变动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7、溢短装原因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8、其他原因 
  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2、出口商品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收汇核销单;5、证明材料;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差额核销指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出口收汇核销。2、外汇局应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以下不同原因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凭证: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3)、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无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项目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出口单位无法提供正常差额出口收汇核销所需凭证,且该出口单位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出口单位”或“出口收汇达标出口单位”的,经批准可办理差额备查。2、差额备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审核单证、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3、出口单位年度差额备查总额按其上年度的出口总额实行总量控制:1)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2)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3)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 
  注意事项 备查范围: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涉案数据;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已审理结案,并出具了相关判决、决定裁定等书面文件的涉案数据;3、出口单位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且法院出具了判决书或工商部门出具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的未出口收汇核销或未交单数据;4、经外汇局批准差额备查的数据。 
 
 
九、退赔外汇管理 
 
  项目 退赔外汇管理和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审核材料 1、已出口报关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1)出口合同(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5)出口货物报关单;(6)商业发票(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2、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1)出口合同(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申报退税的,需审核税务部门出具的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3、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有效单证:(1)出口合同正本;(2)终止执行合同证明;(3)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4)进口方付款通知。 
  审核原则 无 
  注意事项 1、冲减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结汇/收帐金额。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汇局应在其结汇水单上签注退赔金额。3、打印原出口收汇核销记录并及时冲减出口收汇核销实绩,修改相关数据。 
 
 
十、档案管理 
 
  项目 档案管理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留存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3、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中涉及进口业务的)。4、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等特殊业务,按照涉及特殊业务的规定留存出口单位提交审核的原始材料。5、可以将上述规定留存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退出口单位保存。 
  管理原则 1、妥善管理2、规范管理3、应做好出口单位与外汇局之间有关单证的签收、签退工作 
  注意事项 本项的档案管理系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的单证管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其他环节的单证管理,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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