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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中增设“诊疗费”收费项目报销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3 生效日期: 1997-0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协和、同仁、佑安三家医院从1996年10月3日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以来,运行较平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药费过快增长,降低了药费在医药费收入中所占比重。但也出现一些单位对于此次改革中增设的诊疗费未能及时予以报销,造成一些患者不满。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中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均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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