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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 1999-04-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救发[1999]14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重点对1998年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制定和完善本区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形成区县、乡镇、村三级的制度化管理体系,使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在公开、公正前提下进行。

  二、要进一步完善救灾款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要结合本区县灾情规律和农业人口数量,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在执行上根据实际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各区县所列的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于每年的3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要进一步落实灾情核报和救灾款使用反馈制度。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执行民政部和市民政局关于灾情核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按春荒、夏荒、冬救和新灾期间申请救灾款的时间和要求,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按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区县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如无此报告,将视同不需救灾款处理。区县在收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拨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要求市财政给予补助时,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3月底、8月底和12月底以前填报《区县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抓紧时间认真清理,要有计划,有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准备另行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清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五、要加强救灾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科研及业务经费,改善民政救灾部门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方面装备落后的状况。有条件的区县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救灾物资仓储设施,以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经常化的需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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