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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监察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 1998-03-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计字[1998]211号

征地事务所、各区县房地(土地)局:
  现将市监察局、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六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京监文(19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我局系统属于合法项目,继续执行的征地事务管理费,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
    京监文(1998)5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办、局(总公司):
  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提出的《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郊区(县)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教育,逐级传达至基层。要对照检查,做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和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方可收费。今后,还要建立乡镇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要对照本通知对本系统涉及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并于3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和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郊区(县)农委(办)、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经管站要在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对此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春、秋两季执法大检查中,将重点检查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随着减轻企业负担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不断深入,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如有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地 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六里桥西南方)
  邮 编:100073
  电 话:63836112
  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管站
  地 址: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市农业局院内
  邮 编:100029
  电 话:62014063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地 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邮 编:100101
  电 话:64968321

附件: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农民负担的深层次问题,切实减轻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负担”的要求,根据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计委、财政部《关于检查清理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市监察局、市农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乡镇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一、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的审核情况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了双向调查的方法,既检查了市级执收部门的收费情况,又对13个区(县)、27个乡(镇)的460多个乡镇企业的交费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共清理出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63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1993年以来涉农收费项目的具体规定,经审核,分为以下七种情况:
  (一)属于合法项目,应继续执行的24项:
  1.采矿登记费(市地矿局);
  2.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地矿局);
  3.计量器具检定费(市技术监督局);
  4.企业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
  5.工商企业年检费(市工商局);
  6.经济合同文本费(市工商局);
  7.集贸市场管理费(市工商局),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
  8.教育事业费附加(市国税局、地税局);
  9.税务登记证(市国税局、地税局);
  10.统计登记及证书费(市统计局);
  11.森林植被恢复费(市林业局);
  12.超标排污费(市环保局);
  13.卫生监督防疫费(市卫生局);
  14.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费(市劳动局);
  15.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费(市劳动局、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16.暂住证费(市公安局);
  17.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市交管局);
  18.养路费(市交通局);
  19.运输行业管理费(市交通局);
  20.委托雇工费(市人防办);
  21.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市建委);
  22.建筑行业管理费(市建委);
  23.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市规划局),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扶贫工程和农村文教卫生、福利建筑以及农民个人建私宅免收;
  24.征地事务管理费(市房地局),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
  (二)属合法项目,现已降低收费标准的1项:
  乡镇企业管理费(市乡镇企业局);
  收费标准由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0.5%降到0.1%,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合法,但近期已取消的2项:
  1.统计台帐工本费(市统计局),自1998年度取消;
  2.汽车维修管理费(市交通局),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
  (四)属于合法项目,收取标准不符合规定,纠正后可继续执行的1项: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市民政部门)。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社会福利企业收费标准按营业额的0.5%执行。
  (五)属于合法的服务性收费或社会公益性捐助,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摊派、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13项:
  1.灭蚊蝇、鼠药费;
  2.捐资助学费;
  3.灾区募捐费;
  4.法律咨询费;
  5.培训费;
  6.资产评估费;
  7.邮电延伸服务费;
  8.信息入网费;
  9.地图标载费;
  10.工商查询费;
  11.环保监测服务费;
  12.粪便抽运费;
  13.各种报刊订阅费。
  (六)属于乱收费、摊派,应取消的21项:
  1.民兵干部服装费;
  2.修路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3.摊派慰问教师费;
  4.现役军人优抚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5.赞助办学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6.粮食加价费;
  7.在农村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8.支援“三夏”费(在补助社会性支出之外另行摊派的);
  9.大众读书费;
  10.春节演出费;
  11.兵役费;
  12.移民费;
  13.残疾人就业保险费;
  14.计量定级资料费;
  15.乡镇政府自行设立的消费基金;
  16.自来水许可证费;
  17.各种普查收费;
  18.防火费;
  19.珠算证验证费;
  20.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21.摊派会议费。
  (七)属于合法项目,但国家已于1993年7月宣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暂缓收取,应停收的1项:
  向农村(含近郊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收取的水资源费(市水利局、市节水办)。

  二、我市乡镇企业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级党政组织按照中央部署,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7月下旬,中纪委、监察部检查组对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市减负工作的成绩,认为我市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措施得力,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市农民的直接负担不重,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
  (一)少数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明令降低收取标准的收费项目以及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有少数部门未执行,继续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如,治安联防费、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和农村教育基金,早在1993年就已被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1994年列入暂缓收取项目,有关部门却擅自继续收取。又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市民政主管部门自1994年以来一直超标收取。
  (二)利用权力,巧立名目,向乡镇企业搞集资和摊派。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一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手中权力,在企业登记、年审等环节,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报纸、刊物、书籍,强行推销各种商品。二是一些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部门在合理收费之外,将本部门提供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向企业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如有的区县邮电部门强行向企业收取“延伸服务费”、“信息入网费”。有的区县国税局依据内部文件随意向企业收取税务咨询费,少则200元,多则30000元不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再如有的区县供电局向企业收取“三电”服务费,仅从一个企业就收取1万余元,虽有文件依据,但收费后不服务,要服务还得单交费。三是有的合法收费项目收取不到位,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自定项目乱收费。在理清出的不合法收费项目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自定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中的绝大多数是用于乡镇企业所在村或乡镇的社会性支出和支农费用,如支援“三夏”费用、修路费、优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些费用应当从乡镇企业上交的“补助社会性支出”款项或乡镇统筹费以及乡镇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但多数地方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没有收上来,却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设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乱摊派。
  (三)乡村向企业收费,超过企业负担能力。这次调查的460个企业普遍反映向乡村上交任务过重。据统计,1996年,全市乡级集体经济共实现利润11.72亿元,比上年减少14%。但企业上交乡机关的利润、管理费、资金占用费达4.5亿元,比上年增长25%;乡镇机关管理费用及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开支达7.4亿元,比上年增加17%。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滞后,机构臃肿,人员过多,管理开支过大。

  三、进一步规范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从顾大局、讲政治、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治费,切实把规范向乡镇企业收费工作,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进一步规范向乡镇企业的收费工作,不断完善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体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承包合同明确每个企业应承担的合理、合法收费项目和金额。要逐步建立起向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卡制度。使用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收费监督卡,由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发放,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凡入卡项目,无特殊情况,企业必须认真缴纳;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向企业索取、收费。设立并公布市、区(县)两级监督向乡镇企业收费举报电话,加强日常监督。收费监督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农村减负办公室、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市监察局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凡是自1994年1月1日以来违反规定向乡镇企业非法收取的款项,要全部清退;不能清退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按国家物价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维护政令畅通。今后,合法的收费项目,应继续执行;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标准变动的项目,应按新标准执行;自愿交费的项目,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暂缓收费项目,应暂停收取。
  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得到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继续做好清理规范乡镇企业收费的工作,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本着“确定合理项目,逐步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的原则,对那些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进行清理,不合理的取消,标准过高的降低,重复的合并,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为我市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北京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
19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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