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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源转移税收计划调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9 生效日期: 1998-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计[1998]1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各区、县局间交接纳税户的税收计划调整问题,原北京市税务局于1988年曾以[88]市税征字第592号《关于按照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交接纳税户若干问题的通知》,作出过规定。现就纳税户税源转移所涉及税收计划的调整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本市国税系统所辖纳税户在本市范围内的税源转移,均可填写“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
  2、凡交接纳税户按户计算年度纳税国税工商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属于本市内部行政区划变动造成的纳税户的税源转移不受50万元的限制),可调整税收计划指标。
  3、对年度缴纳工商税收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在办理纳税户交接手续的同时,填写《北京市国税系统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代汇总表)》。“报告单”中的“上年实收”、“本年已收”和“本年转移”转出方据实填列,转入方核实无误,双方签章有效,由转出方报市局计会处。
附:《北京市国税系统税源户转移情况报告单(代汇总表)》(略)
19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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