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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建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9 生效日期: 1999-04-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9]80号

各区、县劳动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为了保证《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自管小组是在用人单位领导下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为成员组成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自管组织。
  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在2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每20名外地务工人员为单位的自管小组,并选举或推荐1名小组长。

  二、管理部门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外地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并将自管小组管理形式纳入对外地务工人员的总体管理之中。区(县)劳动局将具体负责区(县)属以下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各市属、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具体负责本系统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计划单列企业及外省在京企业按自管小组的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

  三、责任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本系统相应的管理章程,明确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督促检查所属用人单位建立自管小组情况。
  2.严格执行本市外地务工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要重点检查所属单位对本市外来人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情况,提高外地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3.要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在京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底数,加强“三证”的审核工作,对于证件不齐的要尽快补办齐备。
  4.完善对外地务工人员法规培训合格制度,并每人设卡记录现实表现,对于有犯罪前科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严禁招用。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明确职责,并要有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2.应当定期组织外地务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及政策,提高其遵纪守法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3.建立法规培训制度,要适时的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对每人设卡记录培训情况、现实表现等。
  4.应当详细掌握、了解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三证”的检查工作,对证件不齐的,要按规定补办;对于有犯罪前科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外地人员禁止招用。
  5.及时掌握非本单位外地来访人员情况,不得让其在本单位宿舍。
  6.监督检查自管小组长工作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小组长及时更换。
  (三)自管小组长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管理章程,对所属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知识。
  2.掌握和了解所属人员的详细情况,检查是否“三证”齐全,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3.了解和掌握来访人员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用人单位,同时不得让来访人员在单位随意留宿。
  (四)外地务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政策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自管组长的监督检查。
  2.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办事,不得随意让闲散人员留宿单位。
  3.对违法违纪的人、事有义务及时予以举报。

  四、要求
  针对市政府办公厅(1999)10号文件提出的新工作、新任务,各区(县)劳动局及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从首都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指导和部署督促工作,6月底以前要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各基层用人单位,并于7月31日之前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届时市劳动局将组织检查,凡不按要求建立自管小组的,明年将不得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市、区(县)劳动局不办理审批及《就业证》手续。凡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外地人员,5年内不允许在京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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