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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1 生效日期: 1997-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介发[199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发挥信息网络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是为全市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指导服务;综合反映全市劳动力供求总量、分布、流动及失业人员、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等情况,为决策分析服务的信息网络,是全市劳动系统“两线一点”中重要一线(劳动力市场管理分系统)的依托系统。它是以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网络中心,连接劳动部门、行业、社会团体等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企、事业用人单位,覆盖全市十八个区县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包括:
  (一)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岗位空缺信息;
  2.全市各类求职人员求职信息;
  3.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新成长劳动力资源信息。
  (二)全市失业人员登记信息。
  (三)全市使用外地农民工信息和办理就业证信息。
  (四)依据上述信息作出的综合统计、分析信息。
  其它信息不得以任何渠道进入本网内。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由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构成。
  (一)网络成员:
  1.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经市劳动局批准的行业职工交流服务中心。
  3.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其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网络用户:
  1.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培训机构。
  2.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等。
  3.企、事业用人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层次结构是:
  (一)0级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
  (二)1级为直接与0级网络中心联网的网络成员。
  (三)2级为1级网络成员子网中心下联的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

  第六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设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遵循网员单位入网自愿、信息共享、有偿使用、权利和义务对等,信息实用、有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入网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加入信息网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络成员必须是经市劳动局批准的正常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网络中心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和专职专业计算机工作人员(有关入网应具备的具体技术条件另发)。
  (三)具备一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量。
  (四)遵守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加入信息网络的程序
  (一)1级网络成员的入网程序
  1.申请入网单位到市网络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写入网申请单。
  2.市网络中心对申请入网单位的条件考察了解,提出批复意见。
  3.网络中心对符合入网条件的单位发入网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在系统中进行“职介登记”,对网络管理员(以局域网方式入网)或对操作员(单机方式入网)资料备案,并进行操作培训。
  4.网络中心负责对入网单位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实现联网运行。
  (二)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入网程序
  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向1级网络成员子网中心提出入网申请,子网中心负责审查入网条件,并将成为子网成员或用户的单位报市网络中心备案,并对其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实现联网。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网员单位的权利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络成员具有使用网上全部信息的权利。
  (二)其他网络成员,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具有使用网上相应信息的权利。
  (三)网络成员对本单位提供上网的被其他网络成员使用的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具有有偿收费的权利。
  (四)市网络中心有汇总、整理、分析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权利;子网络中心有汇总、整理、分析本网络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权利。
  (五)子网中心网络成员有发展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权利。
  (六)网络用户享有使用网上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权利,享有系统维护、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网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及时向网上录入真实、有效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对使用的网上其他网络成员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按标准付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络成员对网上其他信息应按时录入、汇总、上传。
  (四)子网中心成员具有管理、维护子网的义务。
  (五)网络用户具有有偿使用劳动力资源信息,并按时交纳网络维护、信息使用费的义务。

 

第四章  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实行调度工作制度,按排定的时间定期调度1级网络成员工作情况。1级成员单位在调度时间应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上报本单位信息上网、使用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对各网络成员的信息使用、上网及其它有关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对网络成员信息上网使用及其他有关情况定期向各网络成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子网中心对子网范围内的网员负有相应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全网的系统维护,各子网络中心负责子网络的维护。

  第十六条  各子网中心需设专职系统管理员,严格按《系统管理员工作细则》(另发)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子网范围内有关维护工作业务,保证子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单机网络成员单位必须设专职计算机操作员,操作员必须遵守《计算机操作员工作规范》(另发)中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为维护全网的运行安全,网络中心和子网中心的网络服务器上严禁安装其他应用软件系统,如有特殊需求,必须经网络中心同意,并现场监督安装情况后,方可使用;各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联网工作站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严禁玩游戏。

  第十九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间严禁横向传递信息。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的采集、录入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网络成员单位,特别是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及劳动局批准行业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使所属职介机构的上网信息量保持与职介中心服务业务相适应的水平上,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扩大网上信息量给予支持与扶助,网络成员单位上网信息量的多少将作为网络中心评价其职业介绍工作优劣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网络成员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6号)精神,在充分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业务的基础上,深入用人单位,广泛采集需求信息,扩大信息量,并按标准格式登记。
  (三)网络成员应积极搜集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前台工作人员应指导求职者、用人单位正确填写登记表,保证信息的准确、可靠。
  (四)网络成员单位的录入人员应保证已登记的个人求职信息一周内录入进网;用人信息三日内录入进网。
  (五)上网信息要保证可靠、有效,禁止人为地录入无效、过时的信息,及时变更信息,网络中心对各网络成员上网信息质量进行监测,并予以公布。
  (六)网络用户应及时将本单位劳动力供求信息上网,对网上信息不得任意扩散、发布。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发布的范围及权限
  (一)网络中心负责全网储备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整理并定期上报市劳动局并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二)子网中心负责子网储备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整理并定期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各网络成员可发布自己采集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四)网络用户不得向社会其他单位发布网上信息。
  (五)网上其他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整理、发布工作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上网信息量与本身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明显不符;人为录入、上网虚假信息、无效信息,经核实后,每月定期在全网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私自安装其它应用软件系统,在联网机器上玩游戏,不专机专用的网络成员,经检查发现后,对当事者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在全网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取消其网员资格,并追回市局投资费用或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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