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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暨北京市劳动局换发(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 1998-03-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8]35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厅(1997)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培训机构换发(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核发)范围
  (一)经市劳动局审批并通过1996一1997年度由市劳动局重新登记注册、取得《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二)原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属于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与以及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二、换发(核发)权限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中关于对社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权限按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进行。我市凡举办实施以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凡举办实施以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社会培训机构同时举办高级和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应分别到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技工学校举办的学制教育以外的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按以上规定到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换发(核发)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1998年3月开始,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复查登记,审核社会培训机构提交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一式三份)等有关材料,对符合办学条件与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确认后,将其《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4月,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始受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办学条件与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办学条件与资格的予以批准。审批后的备案工作同上。
  (三)4月20日至5月30日,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要求,且原具有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复查登记,审核社会培训机构提交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社会力量办学备查表》等有关材料。对符合办学条件与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确认后,将其《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通过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资格审核的社会培训机构,市劳动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高级办学资格的审核。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社会培训机构此次原则上不进行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核发。
  (四)6月,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填写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五)7月,对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市劳动局将予以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审核社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与有关材料时要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名称:
  1.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部(班)”;
  2.单位团体办学须体现主办单位团体名称、公民个人办学须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同时具有高级和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冠以同一名称。
  4.必须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三)为加强对重点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在此次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以培训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按摩师、汽车维修工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机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与资格进行审核,对达不到本专业(工种)机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与资格的一律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对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四)《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办学许可证》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擅自更改;
  2.举办者一栏应填写该社会培训机构经费主要投入单位或个人;
  3.办学层次一栏应填写:高级培训或中级培训、初级培训、其它职业资格性培训;
  4.办学形式一栏应填写: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5.办学范围一栏应填写: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允许开办的主要工种(专业)名称,属于本行业特有的工种,且数量较多不易在《办学许可证》上填写的可另加附页填写;
  6.招生对象一栏应填写: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与待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人员;
  7.主管机关一栏:如以单位名义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填写其上级主管单位全称;如以个人名义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填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全称;
  8.《办学许可证》编号采用北京市简称“京”(汉字)加数字代码方式填写。承担中级及以下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数字代码为6位,承担高级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数字代码为8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1位为办学层次类别代码;
  “1”为高级培训;
  “2”为中级及以下培训;
  第2一3位为区县代码;
  第4一6位为各区县中级及以下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序号代码(该代码由各区县劳动局编制);
  第7一8位为各区县高级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序号代码(该代码由市劳动局编制)。
  例:西城区某社会培训机构同时承担高级和中级及以下培训,其《办学许可证》为两个,编号分别为:  京劳社证字  202001
               (中级培训
        (中级)  (区县代码)
               机构序号)
    京劳社证字  10200101
               (中级培训   (高级培训
        (高级)  (区县代码)
               机构序号)   机构序号)
  9.《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五)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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