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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2 生效日期: 1998-03-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1998]15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必须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京分所,必须是具备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已满四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派驻专职律师三名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专职从事律师经历;
  (六)分所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七)分所的办公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第四条 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京设立分所,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原登记机关出具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
  (八)审核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分所条件,验收合格,予以登记。


    第六条 分所登记成立后,持准予登记的文件办理非法人登记、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号、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等。


    第七条 分所不得执行本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师协会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派驻分所的律师应当在北京市司法局办理执业证更换及注册手续。


    第九条 分所变更名称、执业场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的,须按照《律师》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分所停办、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北京律师协会登报公告,所需费用由分所负担。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北京聘请专职律师及各类辅助人员,并在北京市司法局领取各类证件。


    第十三条 分所系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参加北京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完成规定课时,方可注册。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验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注册,由北京市司法局办理。分所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年度管理费。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局对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北京律师协会对分所律师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具有处分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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