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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 1999-03-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1999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3月1日至3月31日内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在其居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我局今年在西城、宣武、朝阳、海淀四个区委托农业银行代征税款。凡1998年已在四个地方税务局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3月1日至3月31日可到本区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1999年度纳税手续。
  新购置的车辆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四、纳税手续:
  ① 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每年要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缴纳时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以备交验。
  ② 新购车辆的纳税人,须持有关凭证(购车发票、行驶证)、领取车辆牌照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五、纳税标志: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售发纳税标志,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机动汽车纳税标志一律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解: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车辆号牌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六、违章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暂扣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车辆年税额表:(略)

  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机动车纳税的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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