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意见,结合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具体情况,经研究,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执行外,其他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