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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审批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1 生效日期: 1999-03-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职[1999]004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教委、文教办、教育局:
   现将《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审批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告我委职业教育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 学校设置和审批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申请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学校,单位应具有在本市注册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联合办学应有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有关方面的各自责任。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校的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举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址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举办者所办学校在办学类别上超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辖范围,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下同)。
  办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学校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类别、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名称。法人申办要加盖有法人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要有本人的签名。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简况。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学校的,应出具经公证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举办者。单位申办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其办学的证明,公民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以及对举办者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的书面审核材料。
  2.学校的组织机构、章程。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同时附送组成人员名单及章程。
  3.自有校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筹办期间需临时租用校舍、场地的,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所有者签定的租用校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校舍的计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4.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资信证明、使用计划;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5.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或教职工的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6.招生范围及生源预测材料和学生毕业去向的说明。
  7.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选用计划。
  8.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资料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其任校长的证明,和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9.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的材料。

  第五条  设置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校规模:专业设置两个以上,各类在校学生人数480人以上(艺体类不得低于240人),具有连续招生条件和需求,有人才需求,专业设置论证材料、课程计划、学校发展规划。
  2.管理人员和师资(专任教师)条件:校长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全脱产班师生比1:15,业余班1:25。
  3.学校校舍条件:学校自有校舍建筑面积:城区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郊区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并应有相应的运动场地。临时租借校舍不得超过2年,逾期取消招生资格。临时租借校舍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即可生效的租借校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租用和借用公办中小学校舍,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要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供师生用的食宿条件。教学用房不得少于生均4平方米,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训练用房。
  4.设备条件:学校有专用教室、实训基地,实验自开率高于80%。学校应设专用计算机房和语音教室。
  5.图书资料:图书不少于1.2万册,专业图书应占图书总数的70%以上。
  6.办公经费及开办注册资金:学校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保证逐年增加。学校开办注册资金(教育事业费)不少于150万元。
  7.申办学校及专业对办学条件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在此基础上另议。

  第六条  学校的校名要确切表示其行政区域、级类,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词汇,也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字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企业名命名;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第七条  审批程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建有教育计划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育教学业务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学校审核委员会(或小组),依据本规定对办校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由专门科室负责办理学校的具体审核申报等手续。
  审核时除按上述条款严格掌握外,还应按照教育总体发展规划考虑学校的合理布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四季度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初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愈期转入下年。
  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派出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评审,在第二年四月底前做出批复意见,对合格者签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批复意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办者。

  第八条  学校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办学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物价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原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学校应将其印章的式样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牌、校旗、校徽、校训、校歌等需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分校须经批准,不得将本校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在办学类别上超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外省市社会力量在本市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或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联合办学,须事先持其所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洽。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立的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规定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继续办学,不完全具备本规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规定的条件。逾期不达标者,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领导小组
  组长:袁贵仁市长助理、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马叔平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倪益琛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刘志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章家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谢幼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钟嘉录市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
  黄海洋市委教育工委职成处处长
  时雅卿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处长
  线联平市教育委员会计划处处长
  陈继霞市教育委员会成教处副处长
  任继文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副处长
  附件2: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核专家组
  组长:谢幼琅研究员
  成员:
  时雅卿副研究员
  任继文副研究员
  蔡继顺高级讲师
  郭中天中学高级教师
  徐绍忠中学高级教师
  邢辉中学高级教师
  詹生根副研究员
  叶介良高级讲师
  顾寿林高级讲师
  雍丽秀高级讲师
  郗丙义高级讲师
  陆兴元中学高级教师
  张克慧中学一级教师
  贺士榕中学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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