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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1966-197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5 生效日期: 1993-0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人工[1993]第16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劳资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龄由应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由于个人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或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其工龄仍从本人报到之日算起。
  二、上述人员工龄的更改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人事)部门批准。
  三、上述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更改工龄需更改工龄津贴的,其工龄津贴由199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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