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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认真施行《条例》对于增加城市就业岗位,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条例》涉及到规划、建设、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涉及相关社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主体的行为规范,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特别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部署,切实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学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促进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理解《条例》条文基本含义和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切实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各级领导特别是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研究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清理和修订现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规章,抓好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已出台的相关配套办法的实施。《条例》中明确需要由省制定的有关具体办法,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研究制定。 
  四、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部署,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一是认真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指导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二是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各自责任。三是进一步做好“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工作,查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四是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查处不具有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行为,清理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五是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六是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七是各地要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全面推行物业管理。 
  五、加强协调与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抓好《条例》具体落实工作。建设、公安、工商、规划、物价、市容、民政、电力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在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再具体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活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和居委会,做好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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