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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防止建筑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发[1998]37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外埠、军队在京企业: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防止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对全市从事土方、拆除及人工挖、扩孔桩等工程承发包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前,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认可证》、《项目经理安全资质证》等有关资料,对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实施发包。发包工作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并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地质、水文及地下建筑物等情况的勘察记录。违反规定将追究其单位和领导的责任,造成事故且后果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承揽各项土方、拆除、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后,不准以任何形式再次进行转包。施工前要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供工程的有关地质、水文及地下建筑物的勘测技术数据,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事土方开挖工程,必须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采用掏挖底脚的操作方法,并视土质情况和开挖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堆积物严禁超过规定的允许高度;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必须按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几层同时拆除,建筑物承重支柱和横梁,要待其载荷全部卸荷后方可拆除,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推倒的方法,特殊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人工挖扩桩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地质资料编制符合实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各区县劳动局对辖区内的工程尤其是土方、拆除及人工挖、扩孔桩的在施工程,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要将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检查中要秉公执法,对那些无视有关规定,盲目进行承发包的企业、单位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事故隐患严重,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施工现场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普查工作情况请于4月20日前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四、属市劳动部门直接监察的有关局、总公司,要依据上述要求抓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于4月15日前直接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五、市劳动局将于5月份根据各地区、各单位的普查情况,对全市部分地区及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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