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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1993年度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以及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04 生效日期: 1993-02-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三[1993]7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
   本市1993年度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以及个人机动车辆的征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现将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主动争取和依靠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分局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征税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辅导、征收、检查保证1993年度征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各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和群众的理解,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和公民、个人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做到组织落实,搞好税务部门征收和委托代征代缴工作。各分局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织落实各基层税务所的征收工作,搞好纳税人申报纳税,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配合作用,搞好委托代征代缴工作,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主要通过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办理代征代缴,也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缴税款手续。
   2.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包括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人的自行车以及个人的其它非机动车主要通过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交通及三轮车管理站等部门代征代缴,或由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3.单位公用的应纳(免)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由单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免)税手续。
   4.对新购、过户、迁出、迁入的自行车仍按原规定由公安交通部门在核发牌证时代征代缴税款。(涉外新车仍在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和海淀区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5.个人应纳税的机动车辆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工作单位的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住家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或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代征代缴税款。
   6.涉外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和各区县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手续。考虑到海淀区涉外个人车辆较集中,为方便纳税人也可到海淀区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纳税手续。

  四、做好内、外部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分局在征期前要认真组织征收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以及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征收工作做好准备。

  五、严格掌握各项手续制度,做好征收工作。
   1.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须先审核纳税人的行车执照(行驶证),纳税凭证以及纳税标志,三者相符合后才能办理1993年度的纳税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从1993年度起对机动汽车加发纳(免)税标志。机动汽车、自行车、人力客货三轮车、人力小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纳税后按辆核发纳税标志,按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在征税时,须收回上年纳税标志,征期后统一销毁。
   汽车纳(免)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二轮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人力客货三轮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后车帮右方,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纳科标志须与钥匙及钥匙环穿在一起,使用车辆时与车同行,以便检查。
   3.各项票证管理手续制度,要严格按照计会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期限(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以应纳税款2倍罚款。征期后要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各种车辆进行纳税检查,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处以应纳税款5倍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5倍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扣其车辆牌证,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的规定处罚。

  六、各分局要及时反馈情况,对征收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于4月30日前将征收情况、进度、问题和建议书面报告市局。
   为了掌握征收情况和进度,各分局在征期内(3月1日至3月31日)按旬填报“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旬报表”。征期后按月填报此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局三处。
   个人机动车辆要及时建立征收底册,征期后审核底册,掌握征收进度,并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报送“车船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附:1.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及个人机动车辆征收199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2.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旬报表。(略)
199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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