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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及个人机动车辆征收199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01 生效日期: 1993-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现将1993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及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省、市驻京单位、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个人及港澳台同胞)及拥有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略)
   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三、纳税期限
   从1993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四、纳税办法
   1.纳税人须持行车执照和上期完税凭证以及纳税标志,到单位或住家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2.涉外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征收由北京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和区县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办理。考虑到海淀区涉外个人车辆较集中,为方便纳税人也可到海淀交通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3.对新购、过户、迁出、迁入的自行车仍按原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时代征代缴(涉外新车仍在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和海淀区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五、纳(免)税标志
   从1993年度起机动汽车加发纳(免)税标志。机动汽车、自行车、人力客货三轮车、人力小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纳税后按辆核发纳税标志,按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
   机动汽车纳(免)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二轮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人力客货三轮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后车帮右方,自行车、人力小三轮车纳税标志须与车钥匙及钥匙环穿在一起,使用车辆时与车同行,以便检查。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期限(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以应纳税款2倍罚款;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处以应纳税款5倍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5倍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扣其车辆牌证,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的规定处罚。
199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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