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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街道财政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2 生效日期: 1999-03-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街道财政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街道财政是为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有效地实现街道管理职能,而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辖区域内的财政收入,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工作。街道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的职能。
  为贯彻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实现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街道财政体系,依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23号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财政的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建立规范的街道财政分配和预算、决算审批制度,进行有效的财政管理,建立约束财政行为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财政科,为街道财政工作的管理机构,行政上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由区财政部门指导。

  二、街道财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和财经政策,遵守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负责管理本街道预算内收支,编制街道年度预算草案;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证街道机构运转和各项事业支出,监督街道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对街道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街道年度决算。
  (三)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编制街道预算外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街道所属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由区财政指定监督的管辖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六)负责监督检查街道管辖区域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街道财政的收支范围
  街道财政收入范围是指街道管辖区域内入区金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是指街道管辖区域内进行城市管理工作、行政事业性工作、优抚社救和社会保障支出等。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管理经费、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经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费以及办公经费、优抚社救对象补助费用、民政及离退休人员费用、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其他涉及管辖区域内社区建设的各项支出等。

  四、街道财政的管理和预算资金的综合监督管理体制
  (一)完善现行分税制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主要为地方税收总额分成,保人员开支加事业分成,核定财力、收支挂钩、分类管理。
  1.地方税收总额分成:以核定的街道在编人员和管辖事权,按统一的开支标准确定支出基数和街道管辖区域地方税收总额分成比例的街道财政管理制度。各区可根据所辖街道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向欠发达街道倾斜。适用于区域收入比较稳定的地区。
  2.保人员开支加事业分成:以核定的街道在编人员,按统一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由区财政专项拨付,并根据街道管辖面积、人口、综合整治等具体情况,确定街道事业经费支出基数和街道辖区地方税收总额事业分成比例的街道财政管理制度。适用于区域收入经常变动的地区。
  3.核定财力、收支挂钩、分类管理:核定街道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民政以及离退休人员开支、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专项经费,以确定财力基数,全额由区财政拨付,同时实行代征收入全额留成,按比例补充各项经费,并分类管理和指导各项经费使用的街道财政管理制度。适用于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区各街道的实际情况,选择建立相应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街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部分税种代征代缴制度。
  市及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区及各街道辖区面积、人口、综合整治等具体情况,综合平衡管理成本。市财政主要解决区级财力不平衡问题,区财政主要解决街道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市及区财政部门根据环卫、绿化、市政等主管部门事权的划分,将用于街道社区环卫、绿化、市政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拨付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部分税额较小的税种可实行委托街道财政代征代缴制度,以调动街道财政的积极性。地税部门应按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分别统计街道税收收入。
  (三)实行街道财政预算资金的综合管理。
  统筹安排街道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综合财政,建立严格的预算收交审批制度,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综合平衡,发挥街道资金的综合效益。
  街道预算外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要纳入街道财政监督管理,取消分散在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建立统一的街道财政帐户;对街道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对票据的保管、使用、检查和归档。
  (四)加强对街道财政的监督。
  街道财政的预、决算应作为区财政预、决算的附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接受其监督。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街道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本意见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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